来源: 时间: 2022-09-07 浏览量:1459 关闭
餐饮油烟在线监测数据
作为行政处罚依据需满足的条件
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国家层面通过《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规章立法和政策做出了一些规定,表达了一个观点: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最近的国家生态环境部《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处罚的有关要求的回复》指出,“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但吊诡的是,环境执法实践中往往采取较为审慎的立场,鲜见将在线数据作为依据予以处罚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和《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等最新立法,餐饮油烟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依据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餐饮单位需纳入重点排污单位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立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具体到餐饮油烟在线监测,从实际看,几乎不存在餐饮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的情况。因此,餐饮油烟在线监测数据作为处罚证据,需将有关餐饮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二、餐饮油烟在线监测数设备需经计量检定或校准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收集、固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三、需制定餐饮油烟在线监测国家或地方标准
一是环境标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因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餐饮油烟在线监测有关标准。
二是计量标准。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地方标准。因此,要制定餐饮油烟在线监测设备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