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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 时间: 2021-05-30  浏览量:3036 关闭

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杭从事环境保护相关的生产、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环境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杭州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团结和指导会员从事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性活动,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利;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配合相关政府开展环保工作和活动,为发展杭州环保产业、保护环境、振兴杭州经济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zhaepi.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等;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自行开展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规范化评价等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自行开展本行业相关标准制定、环保技术评审、环保产品认可、环保职称评审、清洁生产审核等环境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技术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促进杭州市环保产业的发展;

(四)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和建议;

(五)协调企业之间关系,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经济、信息、技术与人才交流合作,发展市内行业间联系;

(六)开展培训与教育,举办各种技术、经济、管理和外语等培训班;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环保产业内部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服务;

(七)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新进技术推广和示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八)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保产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举办本行业相关的各种研讨会、展览会、报告会、技术交流会等,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和国外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提供服务;

(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环保公益诉讼,推动环保公益事业发展;

(十一)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在环保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环境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产品介绍、资质证书、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

(三)由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调查、信息等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七)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和顾问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带头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理事会的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四)依法诚信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五)能够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团结会员共同为杭州市环保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2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8-2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籍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会员大会选举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八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八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八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八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323日第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8号南楼4楼 0571-88025035 ICP备案编号:浙ICP备170050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