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 2026-01-14 浏览量:7 关闭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报备。
二、备案时间及方式
法人登记在我省行政区域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3月20日前通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https://sthjt.zj.gov.cn/)“政务服务——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进行备案,提交信息和书面承诺。
在外省登记,来我省开展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前登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备。
三、备案查询
公众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在我省备案和报备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也可通过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监测”专栏中的“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四、其它事项
(一)技术服务机构应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原备案渠道办理变更手续。
(三)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和形式审查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和帮扶指导工作。
(四)根据《浙江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后,应在我省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515239/reserved/index.html#/;http://10.249.41.69:8000/home?#/login,简称“管理平台”)完成信息登记和账号权限管理,并依托管理平台规范开展浙江省内监测活动,确保业务流程全程可追溯。
如外省机构已在注册地备案,首次备案信息暂无法同步的,可先由管理平台完成信息登记,依托管理平台正常开展浙江省内相关技术服务业务活动。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可查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发布的相关政策解读或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电话具体如下。
省级 | |
综合 | 0571-81053965 |
辐射类 | 13625818356 |
运维类 | 0571-89975325 |
管理平台技术支持 | 18067946091 |
杭州 | 0571-89581966 |
宁波 | 0574-83026592 |
温州 | 0577-88367805 |
湖州 | 0572-2668538 |
嘉兴 | 0573-82159161 |
绍兴 | 0575-89180211 |
金华 | 0579-82495661 |
衢州 | 0570-8356637 |
舟山 | 0580-2629386 |
台州 | 0576-88580810 |
丽水 | 0578-2098816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