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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以案说法佛山一检测公司因监测数据失实被罚!

来源: 时间: 2022-03-21  浏览量:286 关闭

近日,佛山市某检测公司在处理一份检测报告的数据时,没有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被罚款24000元。

 

2021年11月18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依法组织对某检测公司的环境监测业务进行检查,现场抽查该公司2021年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资料,发现一份检测报告在处理数据时没有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导致样本的外标法报告和样本的外标法报告在采集时间不同、样本不同的情况出具了完全相同VOC气相色谱谱图及相同的后部信号结果数据,并已生成检测报告送达给委托单位,从而造成监测数据失实。

 

 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5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2年1月6日送达当事人。该检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参照《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20)》“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部分”序号2“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的第一种情形“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的裁量幅度“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2月9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2月10日送达当事人。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各环境检测机构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依法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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