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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要闻|执法大练兵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2年第一期典型案例

来源: 时间: 2022-04-11  浏览量:758 关闭

编者按

为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创新力度,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升执法履职效能,有效推进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按照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要求,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提升执法效能典型案例等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积极探索创新,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本期公布2022年第一期典型案例

案例特点

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性,是一起涉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情描述

2021年12月2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余某经营的制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制砖厂两台制砖机均在正常运行。厂区内堆放了大量成品砖,且有工人在进行成品砖搬运作业。该制砖厂未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验收,便投入生产,当事人涉嫌违法,分局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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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典型意义

杭州市主城区建设项目众多,各类砖厂因行业需求此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该案对类似问题的查处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一起企业拒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具有主观恶意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杭州市拱墅区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商业商务用房,施工队于2021年11月12日进场施工时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施工申报手续。2021年11月19日,拱墅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其正在施工作业,但未办理施工申报手续。分局对现场施工单位开具环保监察意见书,要求在2021年11月26日前完成施工申报手续。2022年1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仍未完成施工申报手续,现场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肖某进行调查询问,由现场负责人肖某签字确认,形成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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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公司施工项目位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未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且在催告后仍未进行申报,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单位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立即进行环境噪声排污申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典型意义

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

案例特点

该案件是西湖区2022年加油站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辖区加油站企业具有一定震慑警示作用。

案情描述

2021年12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西湖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主要从事汽油、柴油储存与销售,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目前正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十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19项(城市建成区新建、扩建加油站)要求,该项目属于应当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进行开工建设。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1月1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人民币5.975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案件涉及的加油站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分局对该案件办理坚持“从快从严”原则,严厉打击了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很好的震慑警示作用。

杭州市滨江区某汽车修理公司机动车尾气排放装置虚假维修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机动车排放维修数据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与市交通运输局采取信访投诉、线索追查、超标机动车检测数据倒查等方式,对M站虚假维修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全省率先实施M站摘牌。

案情描述

2022年1月,杭州市交通运输部门接到一起反映维修企业乱收费的投诉件,投诉人反映滨江某汽车修理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排放装置修理中存在大量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维修行为。

随后,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开展线上检查,结合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该企业2021年维修上传信息,利用“杭州市移动源污染排放智慧管控系统”倒查相关超标机动车检测数据,认真研究比对后发现机动车尾气排放装置维修数据异常,该公司排放超标车辆维修业务占全年总业务数的99%以上,且单个超标车辆机动车尾气排放装置维修时间普遍较短,平均每辆车仅用时20分钟左右,远低于业内实际维修时间,疑似虚假维修。

为进一步查证违法行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共10余名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根据维修数据信息逐一查对相应维修配件的进出库记录,发现所需配件存在大量缺口,涉嫌虚假维修,经查实,该企业主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

滨江某汽车修理公司机动车尾气排放装置虚假维修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关于开展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交〔2019〕181号)以及《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环函〔2018〕180号)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决定,自2022年1月26日起取消其I/M制度数据接入资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典型意义

这是我市自2018年建立实施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制度以来,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实施M站虚假维修的退出机制。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办案,进一步强化了我市I/M制度,规范行业自律,着力巩固车辆尾气超标维修治理的闭环管理,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杭州市萧山区某减速机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新固废法施行后,企业因法律意识淡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1年12月,杭州市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废气扰民信访调处时,对杭州某减速机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减速机生产,车间内有喷漆工艺,生产过程中有油漆废气产生,废气通过收集并经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在进一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有危险废物产生,存放在危废仓库内,但危废仓库未上锁、仓库内各类危险废物混堆在一起,未进行分类存放,危废仓库内地面也未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处理结果

杭州某减速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的重点监管对象,在涉气信访调处时,工作人员扩大检查面,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危险废物产生,进而发现了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案件给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上敲响警钟,避免了环境污染隐患的发生。

杭州某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企业对危废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引起的一起危废管理不规范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1年11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检查时,该公司1楼生产车间正在生产,2楼生产车间正在进行打磨作业,未进行上蜡作业,2楼生产车间西北角堆放有废化学品包装桶2个(红木硬化剂废包装桶)和装有沾染废化学品的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的塑料桶1个,该堆放处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且废化学品包装桶和装有沾染废化学品的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塑料桶上未张贴危废标签,该公司堆放危险废物处未设置相应的防护围栏,未设立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

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环评及使用原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材料,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等相关规定,确定该公司现场堆放的红木硬化剂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化学品包装桶,抹布、手套上沾染的废化学品为有机溶剂。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当事人车间内堆放的红木硬化剂废包装桶和沾染废化学品的抹布、手套均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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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2022年2月25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公司因对危废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危废不规范管理不会对环境产生多大影响,存在侥幸心理,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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