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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嘉兴查获首例!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违规行为处罚“有法可依”了

来源: 时间: 2022-11-08  浏览量:265 关闭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查获了一起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并在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案件。这是今年8月《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嘉兴查获的首例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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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什么情况?原来,今年9月,平湖分局委托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时发现,某排污单位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内疑似存在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护工作的违规行为。接到线索后,平湖分局立即上门对该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该排污单位委托嘉兴市某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开展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维护。按照相关规定,每7天至少要进行1次现场维护,检查pH仪电极填充液是否正常,必要时对电极探头进行清洗。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开展调查询问,查实该服务机构在今年8月3次上门现场维护时,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pH仪电极探头开展检查、维护。但在线监测台账资料的维护记录表上却登记了“已完成pH仪的现场检查并使用蒸馏水清洗pH玻璃电极表面污垢”,该机构的行为涉嫌伪造pH仪检查、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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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服务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平湖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副队长陶勇介绍,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拟没收该服务机构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现场运维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条例》出台前,现行法律对于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没有相应约束条款,管理存在一定难度。以前我们主要采取定期培训指导、打分评级的方式进行督促。今年8月《条例》出台后,让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有法可依’,这将有效打击这些机构服务过程中未尽职责‘打马虎’的行为,倒逼他们规范服务管理水平,以保障全市生态环境 。”陶勇表示,此次查获也得益于这两年平湖引入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不仅能辅助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工作,也能通过定期平台巡查,拓宽非现场手段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相关法条链接: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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