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 2025-09-15 浏览量:86 关闭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精神,强化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源头防控,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和定期调整工作中,将新污染物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分类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对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分析,针对性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特别是钱塘江、太湖等流域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结合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从严控制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准入。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要求,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二、规范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编制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将新污染物纳入评价因子,核算生产过程各环节新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进行环境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按相关技术导则等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进行评估,通过采取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已有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达标排放。改建、扩建项目应分析现有工程新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放不能达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外的可能涉及新污染物的固体废物,应进行鉴别并按鉴别结果进行管理。对涉及新污染物的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应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环评文件应明确提出将相应新污染物纳入监测计划,提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要求。
三、加强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管理
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载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新污染物排放限值、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载明新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各地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新污染物管控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管。对环环评〔2025〕28号文发布后审批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质量复核时,重点复核涉新污染物的评价因子筛选、评价标准、工程分析和排放达标判定、监测计划等内容,发现未按规定开展新污染物评价工作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最新发布的新污染物管控规定,及时更新完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求。
附件: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