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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 2021-05-30 关闭

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包括在杭从事环境保护相关的生产、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承认本会章程,都可提出入会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将入会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秘书处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批。

(三)申请人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会员可根据需要,按类别自愿加入相应的分支机构并自觉接受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 会员享有《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按《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秘书处收到书面申请和会员证后注销其会籍,对交纳的年度会费按实予以退回。

第七条 会员如果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注销其会籍资格。

会员退会后,再次申请入会,应按入会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秘书处可通过调查其信用、退会和重新入会的理由、查阅申请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

第八条 本会的理事单位应推举代表,行使本单位在本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理事单位代表调离原单位后应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推荐新的代表。

第九条 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情节严重的注销会籍资格,同时收回会员证并进行通报。被注销会籍的会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条 注销会籍资格的会员,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为做好与会员联系工作,会员单位需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按期交纳会费。如不能按时交纳,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会员会籍管理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0119日经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第二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电话:0571-88025035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8号南楼4楼403室 ICP备案编号:浙ICP备17005014号-1